(2015)承执裁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思嘉与张国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嘉,张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刘思嘉。被执行人张国东。本院在执行刘思嘉与张国东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