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扬与司徒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扬,司徒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45号原告:周扬,农民。被告:司徒云飞。原告周杨与被告司徒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杨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杨负担。审 判 长 董伯川人民陪审员 葛有严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