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建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陈建雄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284-1号原告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涂明忠,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娟、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雄,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徐燕,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建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史赠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清波速录员 XX鑫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