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冯建成与广州亿顺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成,广州亿顺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72号原告:冯建成,男,汉族,1952年9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亿顺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符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成诉被告广州亿顺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建成负担。审判员 邓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风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