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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付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聂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袁林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祖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