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恒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戴耀阳、南安市兴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恒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戴耀阳,南安市兴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3号原告福建省恒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陈显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志聪、黄志明,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耀阳,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南安市兴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戴阿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恒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戴耀阳、南安市兴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恒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恒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恒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恒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艳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