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展庆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庆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491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组织机构代码16963027—8。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兴淮,楼德信用社工作人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被告展庆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展庆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