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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121号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人吴某某与申请人周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月23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编号01-2015-188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某某与申请人周某某、张某某达成的编号01-2015-188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