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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解万广诉被告周红奎、祁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万广,周红奎,祁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22号原告解万广,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周红奎,男,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祁勇,男,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万广诉被告周红奎、祁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万广以被告祁勇的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万广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解万广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