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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炬与孟永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炬,孟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66-1号申请人:陈炬,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孟永康,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陈炬与被申请人孟永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永康所有的在杨庙乡东岭小高层高层安置区4套拆迁安置房、养殖场院落进行查封;拆迁补偿款334743.68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陈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固镇县城关浍河路清怡雅阁苑16号302室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孟永康所有的位于杨庙乡东岭小高层高层安置区4套拆迁安置房、养殖场院落进行查封;拆迁补偿款334743.68元予以冻结;二、查封陈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固镇县城关浍河路清怡雅阁苑16号302室(固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