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培勋诉被告汪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勋,汪秀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李培勋,男,1945年生,回族,住项城市南顿镇。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秀福,男,196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城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勋诉被告汪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培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培勋负担。审判长 孙家立审判员 邝晓光审判员 高 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