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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培勋诉被告汪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勋,汪秀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李培勋,男,1945年生,回族,住项城市南顿镇。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秀福,男,196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城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勋诉被告汪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培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培勋负担。审判长  孙家立审判员  邝晓光审判员  高 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