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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二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聚堂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聚堂,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聚堂。委托代理人邢付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法定代表人陶学京。委托代理人和清勤。上诉人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的法定代表人陶学京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清勤,被上诉人杨聚堂及其委托代理人邢付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如何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案涉土地是否属于国有划拨用地等相关事实,应予查清;2、上诉人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就该厂的房产取得了房产所有权证书,该厂是否有权对上述房产进行处分,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杨聚堂返还的房屋是否系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所有,现有的房屋与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所有的房屋是否一致,对以上事实应予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郑志宏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