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青岛俊新置业有限公司与陈丽琼、江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俊新置业有限公司,陈丽琼,江智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71-1号原告青岛俊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相杰,公司董事长。被告陈丽琼。被告江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俊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琼、江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俊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丽琼、江智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5元,减半收取1122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22.5元,由原告青岛俊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曲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