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名称

李凤杰、山东宇森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凤杰;山东宇森纸业有限公司;梁国安;李雨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兰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李凤杰,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宇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梁国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国安,男,195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雨,女,195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58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兰商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2008)临兰商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振寰 审判员  张学强 审判员  倪俊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立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