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江涛与陈曼滔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江涛,陈曼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江涛,女,生于1976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德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曼滔,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江涛认定被申请人陈曼滔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李江霞、李江涛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江霞、李江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江涛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