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见平与慈溪市金川宾馆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见平,慈溪市金川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049-1号申请人:陈见平,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被执行人:慈溪市金川宾馆(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董爱华,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调确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陈见平诉被执行人慈溪市金川宾馆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2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在评估,故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049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