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233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56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535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