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焦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焦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