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桂凤与朱洪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凤,朱洪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吴桂凤,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洪任,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桂凤与被告朱洪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子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桂凤、被告朱洪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桂凤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200000元,我通过我丈夫沈孝红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账户分别向被告朱洪任汇款100000元、50000元,另支付现金50000元,共计200000元。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由于被告资金出现了严重困难且为了躲避债务已经离开住所地,双方无法联系,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被告朱洪任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朱洪任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吴桂凤返还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诉讼费1220元(其中财产保全费42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被告朱洪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子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