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付宁馨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宁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付宁馨。申请人付宁馨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了了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付宁馨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23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了了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了了,于2009年8月23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4年2月8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符合法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现申请人作为厉害关系人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且已经法定公告程序,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陈了了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