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雁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雁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雁卓,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生,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雁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9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雁卓银行存款5150.00元(含执行费50元),其中执行款5100.00元已给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审 判 员 申世永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