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宋怀志与李华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怀志,李华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怀志(宋红升),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云,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献礼,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怀志因与被上诉人李华云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宋怀志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刚,被上诉人李华云的委托代理人董献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宋怀志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怀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怀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宋怀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万学林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