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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北分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北分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南京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300号02幢1501室。法定代表人潘留根,南京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在丛,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启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北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288号。负责人陈炜炜。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张龙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北分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北分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北分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南京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五年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