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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艳与高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高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6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天津津河电工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高丞,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西马路卫安南里******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1********。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高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艳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志阳执行员  张 骞执行员  李来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