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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勇、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给武强县某镇某村村西某井修井时,明知井上方有高压线的情况下,并在他人提醒注意后仍违规作业,无证驾驶吊车在起井管过程中,吊臂触碰井上方的高压线,将正在井屋内卸井管螺丝的洛沱湾村村民贾某甲、贾某乙当场电晕,贾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贾某乙双脚被电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给武强县街关镇某村村西修井时,明知井上方有高压线的情况下,并在他人提醒注意后仍违规作业,无证驾驶吊车在起井管过程中,连接吊臂的油丝绳触碰井上方的高压线,将正在井屋内卸井管螺丝的洛沱湾村村民贾某甲、贾某乙当场电晕,贾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贾某乙双脚被电伤。经鉴定,贾某甲系遭受电击,致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其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的亲属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其没有起重机操作证,农闲时开吊车干活养家。2015年8月15日下午,其开吊车到某镇某村修井,当时有某村的几个村民帮忙干活,有人告诉其上面有高压线让其注意。其让一个男子到机井小房上面扶着吊出来的铁管,机井屋里有两个人卸铁管上的螺丝,铁管两节两节的吊出来,吊出了六、七节铁管时,吊车上连接吊臂的油丝绳与高压线触碰,其听见机井屋里有人喊了声“拉闸”,就看见机井屋里有人触电了;(2)被害人贾某乙的陈述,2014年8月15日下午,本村的贾某丙联系了街关镇某村王某的吊车来修井,后贾某丙又说给了在那有地的贾某甲、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贾某庚和其一块修水井。修井的时候是下午5点左右,修井前我们提醒王某水井上方有高压线,别电着人,王某说自己总是干这活没事,就开始从井里往外吊井管。其和贾某甲负责在井旁边卸井管之间连接的螺丝,在吊出六、七节时,其发现井管那一片蓝光,其就晕过去了一、二分钟,当时其听见贾某甲喊了一声拉闸。其醒来后发现贾某甲在井旁边趴着,之后我们打了“120”把贾某甲送到医院,但没抢救过来。当时,其觉得自己没什么事也就回家了;(3)证人贾某辛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下午5时许,其弟贾某甲和在村西有地的人联系了街关镇某村的王某修井。在王某修井以前,在场的人就告诉他上面有高压线要注意点,王某说没事。但王某在用吊车吊起井管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吊车的吊臂碰到了井上面的高压线。其弟正在井下面卸井管之间连接的螺丝,就被电昏了,在医院也没抢救过来;(4)证人贾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中午,其联系街关镇某村的王某修某井。下午四点多,其叫上在井边有地的贾某甲、贾某乙、贾某庚、贾某丁等人一起修井。到了以后,和王某说井上方有高压线,让他注意点,他说没事。王某负责开吊车吊井管,贾某甲、贾某乙负责卸井管之间连接的螺丝,其负责拽和管一起从井里上来的电缆,吊出六、七节时,王某开的吊车碰到井上方的高压线,其发现贾某甲倒地晕过去了,贾某乙的脚被电伤,其打了“120”,但贾某甲没有被抢救过来;(5)证人贾某庚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中午12点多,贾某丙告诉其某井坏了,已联系了吊车。下午三点多,其和贾某丙、贾某己、贾某甲、贾某戊、贾某丁、贾某乙七人来到机井屋,跟吊车司机说井上边有高压线,注意点,司机说没事。吊车司机就开着吊车吊井里的铁管,贾某甲、贾某乙在机井屋里卸铁管之间连接的螺丝。当卸了有七节铁管时,其看见吊车的油丝绳碰到高压线,顺着油丝绳冒了股火,其听见贾某甲说了句拉闸,就发现贾某甲、贾某乙触电了。后打了“120”,但贾某甲没抢救过来;(6)证人贾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下午4点左右,贾某丙叫着其和贾某庚、贾某甲、贾某乙、贾某戊、贾某己等人修某井,当时告诉吊车司机井上边有高压线,注意点。贾某甲、贾某乙在机井屋里负责卸铁管上的螺丝,其负责把电缆线盘起来。吊了六、七节时,其听见贾某甲喊了一声就倒了,看见贾某甲、贾某乙触电了,后打了“120”,但贾某甲没抢救过来;(7)证人贾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下午,贾某丙联系王某来修某井。其和贾某丁、贾某甲、贾某庚、贾某丙、贾某己、贾某乙帮忙修井,其负责在机井屋屋顶上扶着管子往下送,贾某甲、贾某乙在机井屋里负责卸管上的螺丝,别人负责接管和拽电缆。卸完六、七节管子时,吊车上的油丝绳已经挂上管子送进了机井屋,下边人开始拧螺丝时,听见机井屋里有人喊快拉闸,其发现贾某甲、贾某乙触电了。后打了“120”,贾某乙电击较轻,贾某甲在医院没抢救过来;(8)证人贾某己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下午,贾某丙叫着其去修某井,大伙提醒吊车司机井上方有高压线,注意点,铁管是两节两节从井里往外吊,贾某甲、贾某乙在机井屋里卸铁管上的螺丝,贾某丁在机井屋拽电缆盘电缆线,其和贾某庚把吊出来的铁管顺好。吊到第七节时,其听见有人喊叫,就看见贾某甲、贾某乙触电了,其打的“120”;(9)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15日17时,街关镇某村王某在某村修井时,由于操作不当吊车在吊井管的过程中触碰井上方的高压线,将正在卸井管螺丝的贾某甲电晕,经抢救无效死亡,武强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10)书证吊车照片,经出示,被告人辨认后,是其驾驶的吊车并触碰到井上方的高压线;(11)书证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未取得起重机械操作证;(12)书证衡水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贾某甲系遭受电击,致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13)书证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某出生日期。2、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书证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的亲属已代其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作业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导致触电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代其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罚的书面材料,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王某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对王某可适用非监禁刑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东普审 判 员  严少芳人民陪审员  许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