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岭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XX与被执行人双鸭山XX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XX,双鸭山XX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岭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程XX,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号。被执行人双鸭山XX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沙XX,董事长。关于程XX申请执行双鸭山XX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指定该案件由我院继续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双劳仲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书,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130253.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程XX与被执行人双鸭山XX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4)双劳仲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用185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道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