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王中华、张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王中华,张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上民初字第9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72号。负责人李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夏,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华,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张冰,女,汉族,1983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李银平(系被告张冰之母),女,汉族,1956年3月30日生,住巩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诉被告王中华、被告张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锐锋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人民陪审员 王丽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银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