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菁菲,总经理。被执行人裴金柱,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景阳服务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与裴金柱于2004年7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审 判 员 申世永代理审判员 黄 国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