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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民事通知书3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21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明,男,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古德尔派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魏颖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昌,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国明与被执行人天津古德尔派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78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2015)南执字第021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执行员  邬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