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4-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张彪与赵国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彪,赵国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3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彪,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赵国政,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国政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彪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闫鹏飞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