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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夏启辉与重庆雅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伏牛溪车辆配件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启辉,重庆雅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伏牛溪车辆配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夏启辉。委托代理人李庆,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治香,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雅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村四民8社附55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5277-4。法定代表人林易祥,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伏牛溪车辆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四民村。法定代表人林正友,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夏启辉与重庆雅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伏牛溪车辆配件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启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夏启辉承担。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