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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塘民保字第11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张志艳与罗文平申请撤回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塘民保字第11号附1号申请人:张志艳,女,1982年2月25日生。被申请人:罗文平,男,1978年6月25日生。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湖塘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4年12月26日在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封了被申请人罗文平所有的小客车。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张志艳以拟与罗文平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保全,将已查封罗文平所有的小客车一辆予以解封。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文平所有的小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