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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鲍加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加胜,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鲍加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赵丹,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丹的银行存款315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