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鲍加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加胜,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鲍加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赵丹,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丹的银行存款315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