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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东法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能波与被执行人黎岳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许能波,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现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黎岳华,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能波与被执行人黎岳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能波与被执行人黎岳华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依(2013)惠东法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黎岳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许能波货款263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现申请执行人许能波同意被执行人黎岳华于2015年2月16日前支付1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款由被执行人从2015年4月份起每月支付15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还清所有款项。二、如被执行人黎岳华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偿。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案的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黎岳华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许能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东法执字第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艳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