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少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星婵与付开敏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星婵,付开敏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少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吴星婵,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吴文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开敏,女,汉族。原告吴星婵与被告付开敏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吴星婵于2015年2月1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付开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星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星婵撤回对被告付开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星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向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