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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少平,陈凤华,杨志华,靖江市南阳印染环保设备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206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11076-8,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少平,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凤华,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志华,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靖江市南阳印染环保设备制造厂,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前进村。法定代表人杨少平,总经理。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少平、陈凤华、杨志华、靖江市南阳印染环保设备制造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泰靖商初字第0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节协议:一、杨少平归还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至2014年9月24日欠息346.17元,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18.6%计算),定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息3万元,2015年5月底前归还剩余借款本息(剩余本息金额以原告系统账单生成为准);若杨少平有任一期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立即申请执行下余全部借款本息,逾期后的利息按申请执行人系统账单生成的余欠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执行人杨少平并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损失13400元;被执行人陈凤华、杨志华、靖江市南阳印染环保设备制造厂承担连带责任。二、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陈凤华名下的位于靖江市靖城城西4组锅检所住宅楼2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城字第1125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权利价值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已垫付,四被执行人在第一期还款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泰靖商初字第0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瓒审 判 员  赵浩平审 判 员  蔡明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夏黄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