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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牛泓与天津市黄河医院、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局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泓,天津市黄河医院,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45号申请执行人牛泓,天津市黄河医院药剂师。被执行人天津市黄河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号。法定代表人刘绍武,院长。委托代理人沈澎,该医院科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88号。法定代表人苏薇,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君玮,该局人事科科员申请执行人牛泓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黄河医院、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5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泓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正在进行庭下调解工作。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执字第23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志阳执行员  张 骞执行员  李来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