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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招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滕贤诗与被执行人郭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滕贤诗,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郭玉兵,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贤诗与被执行人郭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8)招执字第1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大强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