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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城商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周志春与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春,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城商初字第0074号原告周志春,市民。委托代理人顾彦祥,阜宁县三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北大酒店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海州,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志春诉被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志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彦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海州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志春诉称,我经营油漆,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经营家具,双方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2014年1月1日,双方对2013年被告赊欠的油漆账目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439784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我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有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97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志春从事油漆经营业务,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经营家具业务,从2012年起,原告即销售广东华轩牌油漆给被告,双方一直存在业务往来。2014年1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油漆款计439784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广东华轩油漆款肆拾叁万玖仟柒佰捌拾肆元整,¥439784元(2013年12月底),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后原告周志春经催要未果,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97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周志春提交的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一份、原告周志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周志春向被告供应油漆后,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应积极履行给付货款义务,现被告未能给付货款,引起诉讼,应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周志春要求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978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志春货款43978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7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667元,由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周志春已预交106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97元。审 判 长  潘春如人民陪审员  汤 滢人民陪审员  祖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绘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