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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许成旺与刘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成旺,刘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许成旺。被执行人刘中学。本院在执行许成旺与刘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