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许成旺与刘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成旺,刘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许成旺。被执行人刘中学。本院在执行许成旺与刘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