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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程孝恒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529号罪犯程孝恒,男,出生于1976年8月20日,土家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孝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徒刑;2003年7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政减为七年,2005年10月31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2007年10月30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1个月,2011年9月22日经本院减刑2年。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在青海省女子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程孝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获得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春兰减刑1年(刑期至2018年1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