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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全根等与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宣布撤销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根,马金忠,马志实,柳绍文,刘海珍,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106号原告马全根,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原告马金忠,男,1936年7月13日出生。原告马志实,男,1949年5月26日出生。原告柳绍文,男,1933年8月16日出生。原告刘海珍,女,1936年7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19号。法定代表人冯洪荣,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建平,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全根、马金忠、马志实、柳绍文、刘海珍要求确认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教委)宣布撤销学校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全根、马金忠、马志实、柳绍文、刘海珍诉称,2008年3月,东城区教委违反法定的政府决策程序及教育的教学规律和国务院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规定要求,暗箱操作,突然强行违法终止了北京市地安门中学的办学许可,违法撤销学校建制。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手续的情况下,东城区教委违法盗用区委、区政府名义(没有任何文件),2008年3月10日上午在其会议室由其时任主任蔡福向学校全体干部口头宣布“区委、区政府”撤校“决定”;3月11日下午,在学校大会议室又由教委时任副主任冯洪荣向全体教职工口头宣布“区委、区政府”撤校“决定”,并当即宣布由一所初中学校接管。学校财产由其查收,停止当年招生。现诉请法院判决确认东城区教委宣布撤销北京市地安门中学(也称“综合高中”)违法、无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宣布撤销北京市地安门中学(“综合高中”)的行为,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将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告知相对人的通知行为,并不对行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该宣布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被告作出宣布行为的对象是北京市地安门中学(“综合高中”),并非五名原告本人,五名原告亦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对五名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全根、马金忠、马志实、柳绍文、刘海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马全根、马金忠、马志实、柳绍文、刘海珍。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武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