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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民一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屈月英与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月英,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浔民一初字第1773号原告屈月英。委托代理人康锦昌。委托代理人裘瑞锋。被告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环城路82号8楼,组织机构代码70564930-1。法定代表人周富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麟,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0710409790。委托代理人蔡元淦,副总经理。原告屈月英与被告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康锦昌、裘瑞锋、被告华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麟、蔡元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月英诉称:原告配偶龚新祖2011年8月入职被告,任公司副总一职,月工资4400元,扣除个税后月工资为4373元。因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周富强个人债务原因,大量借款人起诉、报案,公司账户及财产已被法院查封,被告实际上从2012年3月起就已陷入停产停业状态,且法定代表人也不见人影,通过电话指示员工工作。2013年6月原告配偶去世,至2013年6月止,已拖欠原告配偶工资达16个月之久,金额达69536元。故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配偶龚新祖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共计16个月拖欠的工资69536元。被告华强公司辩称:承认原告的任职,工资应按考勤发放,没有按规定上班的应视为自动离职。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原告以龚新祖配偶身份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3月��2013年6月工资69536元。该会于同日作出九劳人仲字[2014]第6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14年1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三)项规定,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原告诉状陈述其配偶已于2013年6月去世,故龚新祖与被告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6月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一年内提出。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才向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故其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屈月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月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