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程云与孙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云,孙瑞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676号原告程云,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瑞义,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云诉被告孙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云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云负担。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