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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316号原告刘某甲,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西粮集团职工。被告刘某乙,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群众面粉厂退休工人。被告刘某丙,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