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继军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继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260号原告商丘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张巡路东段北公路局家属院2号楼3单元4层东。机构代码:57358590-7。法定代表人蒋海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广飞,该公司职工。被告丁继军,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继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长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治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