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孙凌英与郑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凌英,郑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224号原告:孙凌英。被告:郑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凌英与被告郑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 聪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