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甘运基与刘青妹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运基,刘青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甘运基。被执行人刘青妹。本院在执行甘运基申请执行刘青妹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该案履行款自动汇入本院指定账户,且该案履行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再字第91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