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余军贵等诉雨金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贵,杜建华,李民军,西安市临潼区雨金中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08号原告余军贵,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建华,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石油集团管输公司子长站职工。原告李民军,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家驹,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雨金中学。法定代表人温联恩,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贵、杜建华、李民军与西安市临潼区雨金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军贵、杜建华、李民军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贵、杜建华、李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原告余军贵、杜建华、李民军负担。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