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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金狮与林国静、祁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郭金狮,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国静,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祈金峰,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荔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国静、祈金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三万四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兆銮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芳记员刘芳 来源:百度“”